上海嘉定注冊公司必看:嘉定區優化營商環境新舉措:詳解《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29日正式印發了《嘉定區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嘉府規〔2024〕2號),該細則將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19日。作為對《上海市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辦法》(滬府辦規〔2024〕2號)的細化和落實,本細則旨在進一步盤活嘉定區住所資源、降低創業門檻、激發市場活力,為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新動能。
?一、 核心目標與適用范圍?
細則開宗明義,其制定目的是“有效利用住所資源,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經營主體活力”。這體現了嘉定區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服務市場主體的堅定決心。細則適用于嘉定區內除軍隊、武警部隊房屋外的所有類型經營主體(包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及分支機構)的住所登記管理。
?二、 住所登記的核心要求與規范?
細則對經營主體使用住所從事經營活動提出了明確要求:
- ?合法合規經營:?? 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不得擾亂市場秩序或損害公共利益;涉及許可審批的,需符合相關規定(第四條)。
- ?安全責任:?? 必須履行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定義務(第五條)。
- ?房屋性質要求:??
- ?非居住用房:?? 禁止使用違法建筑及配電間、避難層、疏散通道等涉及生命財產安全的專用部位(第六條)。
- ?城鎮居住用房:?? 禁止使用違法建筑,且需按規定辦理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手續(第七條)。
- ?農村宅基地房屋:?? 禁止使用違法建筑,需通過安全鑒定并經利害關系人同意,由街鎮或其授權單位出具證明,且不改變原有使用性質(第七條)。
- ?會所用房:?? 區分全體業主共有與非共有,分別規定了嚴格的業主表決同意程序及證明文件要求(第八條)。
?三、 住所登記材料的簡化與明確(創新重點)??
細則第九條對住所登記所需材料進行了詳細規定,并顯著體現了“減材料、優流程”的導向:
- ?基礎材料:?? 使用自有房產提交不動產權證;租賃房產提交不動產權證和租賃合同。對分割使用、轉租、門牌問題等特殊情況也做了明確規定。
- ?免提交不動產權證情形:?? 明確在提供經備案的租賃合同、旅館/賓館營業執照(用于其房間)、商品交易市場營業執照(用于其內場所)三種情況下,可免于提交不動產權證,大大簡化了特定場景下的登記手續。
- ?無產權證房屋的替代證明:?? 針對公有非居住用房、公用民防工程、商業網點用房、已竣工未取證房屋、歷史形成的無證沿街經營用房、農村新建小區配套用房等六類常見情形,規定了清晰、可行的替代證明材料來源(如租賃合同、管理部門文件、竣工驗收證明、街鎮/國資委證明等),解決了這些房屋長期以來的登記難題。
?四、 創新登記模式與資源高效利用(核心亮點)??
細則引入了多項創新性登記模式,旨在最大化利用住所資源:
- ?企業集中登記地(第十一、十二條):??
- 明確其定位為權屬清晰的非居住用房,服務于“不擾民、不影響環境與安全”的企業。
- 建立了由經濟園區等申報方經街鎮同意、區市場監管局審核認定的備案機制。
- 企業使用集中登記地,僅需提交管理方出具的“集中登記地使用證明”,免于提交產權材料。
- ?強化管理責任:?? 明確管理方(申報方)需建立專業團隊和服務機制,承擔包括簽約服務、聯絡幫辦、檔案管理、信息保密、配合監管等五大核心職責。街鎮負有督促責任,市場監管部門對管理不善者有權暫停甚至取消其集中登記地資格,并規定了后續處理機制。此模式是降低初創企業、小微企業住所成本的關鍵舉措。
- ?個體工商戶登記地與網絡經營場所(第十三、十四條):??
- 鼓勵街鎮結合社區服務提供個體工商戶登記地,便利社區服務業發展。
- 明確僅通過網絡平臺經營的個體戶可將“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適應數字經濟新業態需求。
- ??“一址多照”與“一照多址”(第十五、十六條):??
- ?一址多照:?? 允許在特定條件下(如投資關聯關系、私募基金及管理企業、使用集中登記地或個體戶登記地)將同一非居住地址登記為多個經營主體的住所,提高空間利用率。
- ?一照多址:?? 明確經營主體在登記住所外經營無需備案(法律有規定除外),但企業可自愿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創新點在于:?? 對在登記住所外、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從事不涉及許可的同類經營活動的企業,允許申請“經營場所備案”。備案后,營業執照住所欄標注“一照多址企業”,通過“經營主體身份碼”公示備案信息,企業需在備案場所放置執照復印件。這為業務拓展的企業提供了極大的登記便利。
- ?住所標準化登記信息庫(第十七條):?? 區市場監管局將建立并動態更新全區統一的住所標準化登記信息庫。使用庫中房屋且依法取得使用權的經營主體,可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實現“信息跑路”代替“企業跑腿”。
- ?住所資源高效流轉機制(第十八條):?? 明確被吊銷、因失聯列異、歇業(使用法律送達地址)或已搬離未變更的經營主體,其原住所地址在滿足一定條件(如產權人出具證明或承諾)后可被新主體使用,避免資源閑置。
?五、 監管與實施?
細則第十九條明確了規劃資源、住建、房管、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城管執法及各許可審批部門對違法使用住所行為的監管職責,形成綜合監管合力。第二十條規定了細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結:??
《嘉定區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實施細則》是嘉定區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政策文件。其核心價值在于:
- ?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通過材料簡化(免產權證、替代證明)、模式創新(集中登記地、網絡場所、一照多址備案)顯著降低了市場主體,尤其是初創企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的住所登記門檻和成本。
- ?深度盤活存量資源:?? 通過明確各類房屋(特別是歷史遺留、農村、特定用途房屋)的登記路徑,以及建立住所流轉機制和信息庫,有效激活了區內各類閑置或低效利用的住所資源。
- ?提升登記便利化水平:?? “一照多址”備案、住所信息庫免提交證明等措施極大提升了企業登記和經營的便利度。
- ?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與服務并重:?? 在放寬準入的同時,明確了經營主體的安全合規責任,特別是創新性地規定了集中登記地管理方的服務與管理職責,構建了“放得開、管得住、服務好”的閉環機制。
該細則的實施,預計將有力激發嘉定區創新創業活力,吸引更多市場主體落戶,為區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奠定更堅實的制度基礎。市場主體應密切關注細則內容,充分利用政策紅利,同時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實現規范發展。
下面正文,上面 是作者個人觀點。
關于印發《嘉定區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嘉府規〔2024〕2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街道辦事處,嘉定工業區、菊園新區管委會:
《嘉定區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附件:《嘉定區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9日
嘉定區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有效利用住所資源,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經營主體活力,根據《上海市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辦法》(滬府辦規〔2024〕2號)要求,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定義)
本細則所稱經營主體,是指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其中,除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個體工商戶、各類分支機構以外的經營主體統稱為企業。
本細則所稱經營主體住所,是指依法登記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住所,合伙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各類分支機構的經營場所。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區各類經營主體住所的登記管理適用本細則。
以軍隊、武警部隊房屋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的,不適用本細則。
法律、法規、規章對經營主體住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經營要求)
經營主體在住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有關許可審批的規定。
第五條(安全要求)
經營主體在住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義務。
第六條(非居住用房)
以非居住用房作為經營主體住所,房屋不得是違法建筑,且不得使用配電間、避難層(間)和疏散通道等涉及生命、財產安全的專用部位(區間)。
第七條(居住用房)
以城鎮居住用房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的,房屋不得是違法建筑,且應當按照《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要求,辦理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手續。
以農村宅基地上房屋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的,應當通過房屋安全鑒定并經利害關系人同意,由各街鎮或其授權單位出具證明文件。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記為經營主體住所,不改變其原有使用性質。
第八條(會所用房)
以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會所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的,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由業主委員會出具證明文件。
以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會所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的,應當符合規劃部門審批的用途。尚未審批用途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且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并由業主委員會出具證明文件。
第九條(住所使用證明)
經營主體辦理住所登記時使用自有房屋的,應當提交不動產權證;租賃他人房屋的,應當提交不動產權證和租賃合同。
經營主體實際使用的住所小于產權證明最小單位的,應當提交由產權人出具的房屋分割平面圖并附書面劃分說明。
房屋涉及轉租的,應當提交產權人同意轉租的書面文件。
產權證明無具體道路門牌號碼、門牌號碼不清或者產權證明上門牌號碼與經營場所實際門牌號碼不一致的,應當提交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一)經營主體提供以下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不動產權證:
1.經備案的租賃合同;
2.經營主體住所屬于旅館、賓館房間的,提交旅館、賓館營業執照;
3.經營主體住所屬于商品交易市場內場所的,提交市場經營管理企業營業執照。
(二)經營主體使用的住所無法提交不動產權證的,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屬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
2.屬于公用民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文件;
3.屬于商業網點用房的,提交商業網點管理部門批準文件;
4.屬于已竣工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房屋的,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及房屋用途證明文件;
5.建造時屬于國有或集體資產、因歷史形成的無產權證房屋、沿街經營用房,提交區國資委或者各街鎮出具的房屋產權歸屬及使用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應當載明房屋已通過安全鑒定;
6.農村宅基地置換過程中新建居民小區配套用房,提交竣工驗收備案證明、交接或交付使用證明、各街鎮出具的住所使用證明文件。
第十條(民宿登記)
辦理鄉村民宿登記的,應當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上海鄉村民宿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滬府辦規〔2022〕4號)的規定。
第十一條(企業集中登記地)
企業集中登記地應當是權屬清晰的非居住用房,供本區內從事不擾民、不影響周邊環境和公共安全經營項目的企業登記住所。
經濟園區等集中登記地申報方經所在地街鎮同意后,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報集中登記地,經審核認定后,方可作為企業住所辦理登記。
集中登記地申報方需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1.經所在地街鎮同意的申請報告;
2.申報方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3.集中登記地住所使用證明材料;
4.集中登記地管理制度。
企業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使用集中登記地作為住所登記的,提交集中登記地使用證明,可免于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集中登記地管理)
集中登記地申報方是集中登記地的管理方,應當建立與集中登記地規模相適應的專業管理服務團隊和服務工作機制,為入駐企業提供優質、規范、便捷、高效的服務,落實以下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為企服務制度。與入駐企業簽訂集中登記地使用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并為入駐企業提供相關配套服務;
(二)建立健全聯絡幫辦制度。加強與入駐企業的日常溝通聯系與服務,主動提供咨詢指導和幫辦服務,配合做好對入駐企業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戶一檔要求,記錄入駐企業的聯系地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并及時更新企業辦理相關證照的信息;
(四)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除按規定向行政、司法機關提供相關信息外,管理方不得泄露或未經授權不當使用入駐企業財務數據、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個人信息;
(五)管理方應當積極配合行政、司法機關對入駐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督促入駐企業合法合規經營。管理方發現入駐企業經營中存在異常情況或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報告并協助調查處理。
各街鎮應當督促集中登記地管理方加強服務和管理。管理方未按以上要求履行服務和管理職責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暫停集中登記地使用,管理方整改完畢并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確認后,方可啟用。整改不合格或經整改后又發生暫停使用情況的,取消該集中登記地作為企業住所的資格。
被取消備案的集中登記地管理方應當為入駐企業做好后續服務并引導其變更住所,集中登記地管理方不履行上述職責的,由街鎮或其指定機構代為履行。
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登記地)
各街鎮可以結合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供個體工商戶登記地,供社區內從事居民服務業的個體工商戶登記。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個體工商戶登記地的服務、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并做好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網絡經營場所)
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可以將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同一經營者有兩個以上網絡經營場所的,應當一并登記。
第十五條(一址多照)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同一地址的非居住用房登記為兩個以上經營主體的住所:
(一)經營主體之間有投資關系,使用相同住所辦公;
(二)私募基金管理企業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企業;
(三)以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房屋作為住所的。
第十六條(一照多址)
經營主體可以在登記住所以外開展經營活動,無需向區市場監管局申請辦理經營主體登記備案手續。企業確有需要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在登記住所之外的其他場所從事與經營范圍一致且不涉及行政許可的經營活動、屬于同一登記機關管轄的企業,也可以申請增加經營場所備案。
企業申請辦理備案時,應當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備案申請書、營業執照復印件,并提交符合本細則規定的房屋使用證明。首次辦理備案的,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備案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企業營業執照住所一欄標注“一照多址企業”,并通過企業營業執照上的“經營主體身份碼”公示經營場所備案信息。企業應當將營業執照復印件置于備案場所醒目位置。
第十七條(住所標準化登記信息庫)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本轄區內具備信息化管理條件的非居住用房、集中登記地等房屋的地址、產權、類型、租賃及使用情況等信息建立進行統一管理,并保持動態更新。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歸集前款信息,建立全區統一的住所標準化登記信息庫。經營主體使用住所標準化登記信息庫中的房屋辦理登記,并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權的,可以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證明。
第十八條 (住所資源高效流轉)
吊銷或因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系而列入異常名錄的經營主體,其原住所地址可以用于其他經營主體辦理住所登記。
經營主體處于歇業狀態且使用法律文件送達地址代替住所的,其原住所地址可用于其他經營主體辦理住所登記。
原經營主體已搬離但未及時辦理住所變更登記,產權人或其授權人出具原房屋租賃關系解除證明或者出具相應承諾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將該場所登記為新入駐經營主體的住所。
第十九條(綜合監管)
經營主體住所應當具備特定條件但不具備的,或者利用違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依法處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二十條(實施時間)
本細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