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一家會計事務所,成立一家會計事務所的條件
會計事務所一般的經營范圍:審計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基本建設年度決算審計;代理記帳;會計咨詢、稅務咨詢、管理咨詢、財務會計培訓;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業務。
提供企業管理服務,企業管理咨詢,企業營銷策劃,投資管理服務,投資咨詢,投資顧問,財務咨詢(除代理記賬)。
一、準予執業許可的條件:
(一)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申請的準予條件:
1、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執業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
(2)書面合伙協議;
(3)有經營場所。
2、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
(2)成為合伙人(股東)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3)最近連續3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且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時間累計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后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
(4)成為合伙人(股東)前3年內沒有因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而被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的決定;
(5)在境內有穩定住所,每年在境內居留不少于6個月,且最近連續居留已滿5年。
因受行政處罰、刑事處罰被吊銷、撤銷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其被吊銷、撤銷執業資格之前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的年限,不得計入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累計年限。
3、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設立首席合伙人,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擔任。首席合伙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境內有穩定住所,每年在境內居留不少于6個月,且最近連續居留已滿10年;
(2)具有代表會計師事務所履行合伙協議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職權的能力和經驗。
(二)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申請的準予條件:
1、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執業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15名以上由注冊會計師擔任的合伙人;
(2)6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
(3)書面合伙協議;
(4)有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財政部依授權規定的申請條件。
2、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
(2)成為合伙人(股東)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3)最近連續3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且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時間累計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后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
(4)成為合伙人(股東)前3年內沒有因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而被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的決定;
(5)在境內有穩定住所,每年在境內居留不少于6個月,且最近連續居留已滿5年。
因受行政處罰、刑事處罰被吊銷、撤銷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其被吊銷、撤銷執業資格之前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的年限,不得計入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累計年限。
具有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經合伙協議約定,可以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履行內部特定管理職責或者從事咨詢業務的合伙人,但不得擔任首席合伙人和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對該會計師事務所實施控制。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3、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設立首席合伙人,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擔任。首席合伙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境內有穩定住所,每年在境內居留不少于6個月,且最近連續居留已滿10年;
(2)具有代表會計師事務所履行合伙協議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職權的能力和經驗。
(三)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申請的準予條件:
1、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執業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5名以上股東,且股東均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
(2)不少于人民幣30萬元的注冊資本;
(3)股東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經營場所。
2、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
(2)成為合伙人(股東)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3)最近連續3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且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時間累計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后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
(4)成為合伙人(股東)前3年內沒有因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而被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的決定;
(5)在境內有穩定住所,每年在境內居留不少于6個月,且最近連續居留已滿5年。
因受行政處罰、刑事處罰被吊銷、撤銷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其被吊銷、撤銷執業資格之前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的年限,不得計入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累計年限。
3、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設立主任會計師,由法定代表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當是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主任會計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境內有穩定住所,每年在境內居留不少于6個月,且最近連續居留已滿10年;
(2)具有代表會計師事務所履行合伙協議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職權的能力和經驗。
(四)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申請的準予條件:
1、申請分所執業許可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3年以上,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2)不少于50名注冊會計師(已到和擬到分所執業的注冊會計師除外);
(3)申請設立分所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跨省級行政區劃申請分所執業許可的,會計師事務所上一年度業務收入應當達到2000萬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設的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分所執業許可的,其取得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的期限,可以從合并或者分立前會計師事務所取得執業許可的時間算起。
2、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分所執業許可,該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分所負責人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股東),并具有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
(2)不少于5名注冊會計師,且注冊會計師的執業關系應當轉入分所所在地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由總所人員兼任分所負責人的,其執業關系可以不作變動,但不計入本項規定的5名注冊會計師;
(3)有經營場所。
(4)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分所,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含分所負責人);
2)自設立第二年起,業務收入應當不少于300萬元,其中審計業務收入不少于150萬元。
二、準予變更備案的條件(同準予許可的條件)
三、準予會計師事務所合并分立的條件:
因合并或者分立存續的會計師事務所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及分所執業許可的準予條件。
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轉制的準予條件:
(一)轉制為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25名以上符合條件的合伙人;
(2)有50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
(3)有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資本;
(4)持有合伙財產份額前5位的合伙人應當具備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
(5)承擔轉制前因執業質量可能引發的行政責任。
(二)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其具備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合伙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2)成為合伙人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3)有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后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于3年: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審計業務。
(4)成為合伙人前1年內沒有因采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5)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三)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注冊造價工程師可以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2)成為合伙人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3)有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后最近連續5年從事相應工作的經驗;
(4)該類合伙人人數不得超過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總數的20%;
(5)該類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財產份額不得超過會計師事務所合伙財產的20%;
(6)該類合伙人不得擔任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
(7)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會計師事務所跨省遷移備案的準予條件:
(一)申請遷移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及分所執業許可的準予條件;
(二)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未在接受財政部或者省級財政部門檢查、整改及整改情況核查期間。
六、會計師事務所終止備案的準予條件:
會計師事務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辦理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注銷手續,收回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書:
(一)會計師事務所依法終止的;
(二)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執業許可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執業許可的情形。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注銷的,比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七、不予批準的情形:
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未經同意,會計師事務所使用包含已審批會計師事務所字號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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